歡迎您進入本會的網路系統,期望透過「縣民信箱」指正各項施政缺失並不吝提供寶貴建言。為了確保服務品質及效率,請您務必遵循下列事項來使用本系統:
一、 請您就行政興革之建議、行政法令之查詢、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等具體事項提出陳情。凡來信為商業廣告信函、政治性議題、不具建設性之批評、個人情緒批評、惡意攻訐謾罵及與縣議會無關之意見,本會將不予處理,並保留直接刪除的權利,敬請合作。
二、 請以一件mail反應一件事情為原則,以利單一案件迅即處理回覆。
三、 本會「縣民信箱」受理信件處理期限,自本府收文日之翌日起算三個工作天 (不含例假日)為原則;若陳情事項所涉業務性質複雜,另依本會案件展期申請規定辦理。您可用系統寄送給您的申辦序號,至相關網頁查詢案件處理情形。
四、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,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不予處理:
( 一 ) 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。
( 二 ) 同一事由,經予適當處理,並已明確答覆後,而仍一再陳情者。
( 三 ) 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,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。
五、 參照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4點規定,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,不予處理,但仍應予以登記,以利查考:
( 一 ) 無具體內容、未具姓名或住址者。
( 二 ) 同一事由,經予適當處理,並已明確答復後,而仍一再陳情者。
( 三 ) 經查證所留姓名、住址、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、匿名虛報或不實者。
( 四 ) 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,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。
六、 請您依上述規定使用 「縣民信箱」系統,如有不盡周全之處,尚請包涵。